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发展定位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工作目标,根据国、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2022年5月16日-2023年6月 30日期间,在县域中心城(镇)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补贴实际缴纳契税额的50%;购买二手商品房,缴纳契税的,补贴实际缴纳契税额的30%;购买商品房地下车位并缴纳契税的,补贴实际缴纳契税额的70%。
二、保障业主子女就近入学。支持非县城区户籍人员在安购房,统筹解决好其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问题。2022年5月16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县域中心城(镇)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其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及住所证明享受“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三、适当调整规划比例去库存。1、支持“商改住”规划修改,盘活存量商业用地。对县城区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商住比调整,未改变用地主导性质,可以依规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由开发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在充分论证该区域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承载力等前提下,可适度调整商住比;县自然资源局对县城区拟出让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保障片区公共服务配套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商住配比。2、推进非住宅去库存。已建未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含商业公寓、营业性商业用房),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下,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宅、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1、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双缴职工最高可贷60万元,单缴职工最高可贷50万元),恢复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业务,支持职工二孩、三孩改善性住房提取公积金购房需求; 2、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于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归还借款本金多少,对应解除所设定担保的抵押物范围;3、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各项需求,保持房地产信贷投放平稳有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对支持开发贷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政府相应给予政策支持。加大对民营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好“因城施策”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引导银行机构适当降低房贷利率;4、各商业银行要优化按揭贷款审批流程,压缩放款时限,鼓励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五、加强地下车位销售和管理。鼓励支持开发企业办理项目地下车位产权,销售车位,业主购买车位。2022年5月16日-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地下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给予纳税人实际缴纳车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县留存部分50%的等额补贴。
六、加强备案价格管理。实施县城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开发企业根据地段、品质、配套等因素自行确定“一房一价”并上报备案价格,6个月之内不得调整,网签交易价格以备案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能超过15%。
七、支持商业地产发展。对于政府支持发展的商业类产业项目,可以单独规划、单独供地。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按照项目的就业贡献、税收贡献实行“一事一议”,并报县政府备案。
八、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容缺办理行政许可。原则上土地出让价款自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至不低于50%,最长可在6个月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面积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九、建立房企信用评价体系。通过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开展评价,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许可办理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十、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县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应严格落实《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郴政办发〔2021〕26号)和(安住保发〔2022〕7号)文件精神。未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项目,不得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屋;预售资金不入监管账户、账户外运行的,一经查实,暂停预售和商品房网签。允许开发企业通过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但替换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50%,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措施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 30日。
来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编辑:李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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